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