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