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动工开发期限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