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Chapter 4 房地产开发建设Article 21Repealed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动工开发期限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除外。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