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规划部门应当自历史文化街区被批准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市规划部门应当自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被批准认定、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设置标志牌,并向所有权人颁发保护确认证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标志牌。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