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其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时,可以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专门机构予以收购。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