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历史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一)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二)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三)三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历史建筑的分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历史建筑的分类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