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对历史院落应当注重保护原有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并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改造,拆除历史院落内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