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对历史院落应当注重保护原有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并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改造,拆除历史院落内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并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