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对历史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

(一)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

(二)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

(三)三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

历史建筑的分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历史建筑的分类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