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濒危历史建筑的抢救工作;(二)对历史院落、历史建筑的收购;(三)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等进行维护和修缮;(四)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