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濒危历史建筑的抢救工作;

(二)对历史院落、历史建筑的收购;

(三)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等进行维护和修缮;

(四)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