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已修改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