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设立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业主购房按规定比例缴纳不计入住宅销售的资金;

(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收益;

(三)业主依照业主公约缴纳的资金。

物业室内维修,由拥有物业所有权的业主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由共用的业主负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