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全体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出租或者改变用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用房,由业主委员会向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理业主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在物业管理用房产权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和用途。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