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与物业服务种类、质量、内容相符。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