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全体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用房,由业主委员会向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理业主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在物业管理用房产权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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