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在物业预售、销售过程中,不得将物业管理服务作为广告宣传的内容。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当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方式和结果告知买受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