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物业预售、销售过程中,不得将物业管理服务作为广告宣传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当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方式和结果告知买受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