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部门征收,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犬只免疫费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