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第十九条有效盲人养导盲犬、肢体残疾人养扶助犬和生活困难的独居老人养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免疫费。提倡养绝育犬。对养绝育犬的,凭农林部门授权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