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