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十米至三百米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一)国宾下榻处;(二)重要军事设施;(三)航空港、火车站和重要码头。前款所列场所十米至三百米的具体周边距离,由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