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十米至三百米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重要码头。

前款所列场所十米至三百米的具体周边距离,由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