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用气,对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有关燃气安全的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