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
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用气,对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有关燃气安全的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