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烟草专卖品,可并处以没收违法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