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物品,可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