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烟草专卖品,可并处以没收违法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