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