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制止或者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