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城市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砂石、灰浆、废弃物等流体或者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捆扎牢固、封盖严密,不得沿途撒落、泄漏。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