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禁止在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敞放家禽、家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

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应当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立即自行清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2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废弃物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