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临街的各类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产生污水、尘土或者废弃物污染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