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设施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剪绿地(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