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管理/第四节 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夜景灯饰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者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灯饰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夜景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夜景灯饰的开闭应当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