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管理/第四节 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设置夜景灯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重要区域、重要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应当纳入城市灯饰设施监控系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