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三)焚烧树叶、枯草、塑料制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