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除或者拆除,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三)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