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除或者拆除,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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