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