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到期未清除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