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履行,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