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履行,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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