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