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设施、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市政街道、车站、码头、广场、河道、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晾晒腐烂发臭物品,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壳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三)摆摊经营、清洗和修理车辆;(四)敞放牲畜、家禽;(五)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