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设施、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政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存储设施或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存储设施。建筑产生的垃圾由施工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处置或者清运到垃圾场或指定的地点。禁止在运输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倾倒。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