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市政街道、车站、码头、广场、河道、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晾晒腐烂发臭物品,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壳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三)摆摊经营、清洗和修理车辆;

(四)敞放牲畜、家禽;

(五)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