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设施、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政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在建工程应当围场作业,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意。经批准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