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县城规划区内行使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营运车辆搭载乘客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停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