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政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在建工程应当围场作业,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