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选举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直接投票选举的,参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执行。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